第一部分 法律摘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guī)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guī)范漢字。
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guī)范標準。
第十八條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jié)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guī)范漢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二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guī)范字。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話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條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有條件的應當采取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并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設漢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五)《掃除文盲條例》:
第六條 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六)《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七)《民族鄉(xiāng)行政工作條例》:
第十四條 民族鄉(xiāng)的中小學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部分 文件摘錄
(一)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
重視培養(yǎng)學生收集處理信息的能力、獲取新知識的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以及團結協作和社會活動的能力。
(二)全面推進學校語言文字工作,各級種類學校特別是中小學、師范院校要繼續(xù)把說好普通話、寫好規(guī)范字、提高語言文字能力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三)《國務院要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fā)展的決定》(國發(fā)[2001]21號):
要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推廣普通話、用字規(guī)范化 工作,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話、用字規(guī)范化納入教育教學要求,提高學生語言文字應用能力和規(guī)范意識。
(四)轉國家語委《關于當前語言文字工作的請示》(國發(fā)[1992]63號):
實現語言文字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發(fā)展科學技術的一項基礎工程,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推廣普通話,學校是基礎。學校用語一律使用普通話。學校和社會的推廣普通話工作要互相結合,互相促進。
學校推廣普通話,必須列入學校工作計劃,提出明確的目標和要求,建立完善規(guī)章制度。學校推廣普通話的重點是各級師范院校,初等和中等學校各級各類師范院校和職業(yè)高中的幼師類、文秘類、公共服務類專業(yè)都要開設普通話課程要把普通話作為一項重要基本功,認真訓練,嚴格考核:普通話不合格的畢業(yè)生必須進行補課和補考,補考合格后方可發(fā)給畢業(yè)證書.
用普通話教學是合格教師的一項必備條件,應當成為評估教學質量、評選優(yōu)秀教師、評聘教師職務的一個內容。對語文教師說普通話的能力和水平應有理高的要求。
少數民族地區(qū)要加強語言文字規(guī)范化、標準化教育和語言文字基本功訓練。初等、中等學校語文學科和大專院校中文系的有關課程,要講授新時期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任務和語言文字規(guī)范化知識。